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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调整部分家电下乡政策的通知
2009-06-10 09:33  文章来源:江口县经济贸易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各家电下乡备案销售网点: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家电下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 0 0 9年4月1 6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建[2 0 0 9]1 5 5号),对家电下乡产品的品种和最高限价作了充实和调整,并大幅度简化了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现特将有关精神转发给你们,望各销售网点接到通知后,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补充产品种类和向群众宣传。
一、家电下乡产品补充至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类,摩托车纳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
二、家电下乡产品调整后的最高限价如下:彩电3 5 0 O元,冰箱(含冰柜)2 5 o o元,手机1 0 0 0元,洗衣机2 0 0 0元,壁挂式空调2 5 0 0元,落地式空调4 0 0 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 5 0 O元,燃气热水器2 5 0 O元,太阳能热水器4 0 0 0元,电脑3 5 O O元,微波炉1 0 0 0元,电磁炉6 O 0元。实施中补贴产品及最高限价如有调整,另行公布。
三、享受补贴的每类家电下乡产品由原来的每户农民限购1台(件)调整为限购2台(件)。 .
四、解除生产企业发货登记与销售网点录入环节间的制约关系,并将原来“乡镇财政所审核,县财政局兑付”调整为“乡镇财政所审核并直接兑付”。
五、农民购买与补贴申报
1、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到悬挂有“家电下乡指定店”标牌的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
(2)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附有与产品唯一对应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粘贴在产品说明书封面的指定位置;
(3)每个家电下乡产品都粘贴有专门的家电下乡产品标识;
(4)应当索要正规发票;
(5)查看要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价格是否超过该产品的中标最高限价。
2、申领家电下乡补贴应当备齐以下材料:
(1)购买产品的发票:
(2)购买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
(4)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补贴资金审核与兑付
1、销售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农民购买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2、销售网点在网上录入销售信息后,农民应持购买产品发票、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产品标识卡以及粮食直补存折,及时向所在的乡镇财政所申领补贴。
3、乡镇财政所应当及时受理审核。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符合补贴条件的,自农民申领补贴之日起1 2日内,应当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的储蓄账户。乡镇财政所应当留存发票复印件备查。
七、法律责任 .
1、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1)项至第(3)项不良行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销售网点出现下列第(4)至第(8)项严重不良行为,或出王见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
(1)店内没有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
(2)未在规定时间内给购买农民开具发票,未将家电下乡产品销售信息及时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造成农民申领补贴延迟或无法申领补贴。
(3)对农民的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以各种理由拖延,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
(4)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导致购买农户不能领取补贴。
(5)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非家电下乡产品。
(6)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农民。
(7)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8)私自留用标识卡,留取或复印农民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骗取补贴。
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网点由于不良行为造成购买农民的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江口县经济贸易局
二O O九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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