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州省出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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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8-03 15:09 文章来源:中国人口网 |
|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
为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工作,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贵州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贵州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职责。省、市两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受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
《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及时受理,并在10内报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应在20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条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并于20日内送达不予发放的书面决定。
《规定》指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本省户籍公民,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即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符合我省人口计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规定》还对相关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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